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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条件放宽

1998-09-1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加快资金到位,国家计委、建设部、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》。通知提出,对于已经批准立项,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,将适当调整住房信贷条件。

据了解,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,银行均可发放贷款。这些条件包括:一是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%以上;二是地方实际投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30%以上;三是单位集资合作建房,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30%以上,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;四是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、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,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,且预付购房款达20%、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,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。

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,有关商业银行将加快项目评审速度。通知要求,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,各地商业银行要完成评估,5天内办理好有关贷款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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